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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棉花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三、登记条件及申请
(一)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合法的经营企业;
2.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4.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5.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现有害物质,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二)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四、审核和批准
1、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包括加工能力、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测能力、包装及仓储管理等。
3、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4.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资格。
五、有效期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复查申请;有效期内供货企业登记资料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六、到货检验
自2009年3月15日起,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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