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使用,西安海关决定于2016年9月1日上线运输工具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天津报关报检
一、进出境航空器、进出境航空器运营企业、代理企业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备案。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进行备案后,如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 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
三、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在下列时限,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70号 附件3),完整、准确地向海关申报传输运输工具电子数据。
(一)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二)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三)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天津报关报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五)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四、自2016年8月31日17:00起,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与舱单管理系统进行分步关联。两系统关联后,舱单管理系统调用运输工具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且航班动态预报入库后,舱单传输人方可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否则舱单系统予以自动退单。
(二)理货报告(进口,出口)中的航次/航班号应在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中有航班确报入库,否则,舱单系统对该理货报告做退单处理。天津报关报检
(三)舱单管理系统根据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中该航班的动态确报的进、出境时间确定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数据中“进出口时间”。 |